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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关于民间借贷利息司法解释是哪些
释义
    民间借贷利息司法解释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可由自然人约定,未约定利息则出借人不能要求支付利息。合同约定的利息不得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民间借贷仅有借条可起诉,但需提供现金交付的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根据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关系等综合判断借贷是否真实发生。对于超过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的利息和违约金部分,法院不予支持,且可能主动进行审查。建议大额借款采用银行转账方式交付。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关于民间借贷利息司法解释是哪些
    1、民间借贷利息司法解释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可以由自然人进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不得主张对方支付利息。通常情况下,约定的利息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二、民间借贷仅有借条没有付款凭证可否起诉
    1、凭借条可以进行起诉,但如债务人对款项是否实际交付提出异议的,按现有司法实践,人民法院通常会要求出借人本人或有关经手人员到庭,陈述款项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和法庭的询问。人民法院会根据现金交付金额的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方之间的关系等,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律师建议对于数额较大的借款应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交付给借款人。
    2、借贷合同当事人既约定借款利息、又约定违约金的,如利息、违约金之和超过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超过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且在债务人未提出抗辩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亦会主动进行审查。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可以由自然人约定,但如果没有约定利息,则出借人不能要求对方支付利息。约定的利息一般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同时,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的情况下,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此外,对于借款人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超过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的利息和违约金部分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在借贷过程中,建议采用银行转账方式进行交付,并明确约定利息和违约金的合理范围,以避免法律争议的产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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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6 18:0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