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警在交通事故和解中的职责与义务 |
释义 | 交通事故和解需要交警参与,参加人包括当事人、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以及必要的其他人员,委托代理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调解时当事一方不得超过三人,交警应指派二名主持调解,调解公开进行,可旁听,根据民事诉讼法,若无法调解则应及时判决。 法律分析 交通事故和解需要交警参与,交通事故调解参加人包括: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参加调解时当事一方不得超过三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二名交通警察主持调解。 调解采取公开方式进行,调解时间应当提前公布,调解时允许旁听,但是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拓展延伸 交通事故和解的程序中交警的角色及作用 在交通事故和解的程序中,交警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并发挥着关键的作用。首先,交警作为事故现场的主要调查人员,负责勘察现场、收集证据,以及制作事故报告。其次,交警还负责与相关当事人进行沟通,了解事故的经过和细节。在交通事故和解过程中,交警还会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帮助当事人达成公正、合理的解决方案。此外,交警还可以协助当事人与保险公司、律师等相关方进行联系和协商。总之,交通事故和解的程序中,交警的角色不可或缺,他们的参与能够保障交通事故的公正处理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交通事故和解中,交警的参与至关重要。他们负责勘察现场、收集证据,并与当事人沟通了解事故经过。交警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帮助当事人达成公正解决方案。此外,交警还协助联系保险公司、律师等相关方。交警的角色不可或缺,保障交通事故公正处理和当事人权益。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章 简易程序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 (一)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二)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三)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章 损害赔偿调解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 (一)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三)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章 损害赔偿调解 第八十五 条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自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终止调解之日起三日内,一致书面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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