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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票据权利消灭时间
释义
    一、票据权利消灭时间
    1、据权利消灭时间视情况而定:
    (1)对出票人和承兑人行使权利的期间,自票据到期日两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两年,票据权利在此期间内不行使便消灭;
    (2)对支票出票人行使权利的期间,自出票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票据权利便消灭;
    (3)对前手追索权的行使期间,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4)对前手再追索权的行使期间,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内。
    2、法律依据:《票据法》第四十二条
    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前条第一款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第四十三条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第四十四条 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二、票据权利时效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票据权利时效的相关规定有以下三种对象:
    1、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汇票的出票人,对持票人负有保证承兑和保证付款的义务,持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在二年内对出票人得行使追索权;
    2、汇票的持票人对承兑人的权利。承兑人承兑汇票后,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因此,持票人对承兑人有付款请求权。当不获付款时,持票人在二年内对承兑人有追索权;
    3、本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本票是自付证券,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持票人未按照本票上规定的期限提示见票请求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在时效期间内对出票人有追索权。本票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适用2年的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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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6:4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