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管辖怎么划分? |
释义 | 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其管辖的划分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而地域管辖指的是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对于民事案件的起诉,当事人应该根据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进行管辖法院的选择。 一、管辖恒定的原则的相关内容是什么 管辖恒定的原则是指法院对某个民事案件是否享有管辖权,以起诉时为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因素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受影响。 管辖恒定的意义:保持诉讼的安定性。诉讼的不安定性必然导致当事人的讼累和司法资源不必要的耗费。 管辖恒定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前者主要指级别管辖按起诉时的诉讼标的额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标的额增加或减少而变动。 《关于执行级别管辖规定几个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额,致使诉讼标的额超过受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予以变动。但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后者指地域管辖按起诉时的标准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确定管辖的因素的变动而改变。 具体说来,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变更以及案件起诉后行政区域(法院辖区)的变更均不能引起管辖权的变化。 二、什么是“级别管辖”其具体分工如何 级别管辖,是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其具体分工是: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其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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