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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有哪些?
释义
    刑事诉讼管辖的分类:
    一、职能管辖
    公、检、法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基本分工是:
    1、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
    3、自诉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二、审判管辖
    1、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2、地域管辖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专门管辖。
    (1)军事法院管辖的是现役军人和军内在编职工的刑事案件;
    (2)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是铁路公安机关侦破的案件;
    (3)森林法院管辖的是严重危害和破坏森林,违反森林法的犯罪案件以及所辖林区职权范围内的一切刑事案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七条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必要时,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其管辖的案件移送其他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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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6: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