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务公司拿什么做进项抵扣 |
释义 | 取得劳务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可以进行进项税抵扣。 一般来说,劳务公司的进项包括,公司的办公费、房租、水电费、差旅费、通信费等。其次,如果企业的进项税额很少,可以申请简易征收,直接按3%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首先劳务公司属于服务行业,其税率为6%,因为税率设置的比较低,所以其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本身也是比较少的,一般来说,劳务公司的进项包括,公司的办公费、房租、水电费、差旅费、通信费等。其次,如果企业的进项税额很少,可以申请简易征收,直接按3%缴纳增值税。 一、劳务分包公司进项怎么抵 劳务分包实际上属于建筑服务,这种服务主要是以清包工的方式提供的,根据36号文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适用3%的征收率,也可以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业企业所属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取得的劳务分包专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取得的劳务分包发票可以差额扣除。 总包方需要预缴增值税的,在计算应预缴税款时,无论其适用何种计税方法,均可自其收款中扣除支付的劳务分包款。 劳务分包单位开具的品名为建筑服务的发票,必须在备注栏注明项目名称和项目所在的县市区。 二、建筑劳务分包公司与劳务公司的区别是什么 建筑劳务分包是指:劳务分包作业,是指施工承包单位或者专业分包单位(均可作为劳务作业的发包人)将其承揽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单位(即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而劳务公司就是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又称人力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报酬,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要派企业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劳务派遣机构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业务是近年我国人才市场运用一种新的用人方式,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 换句简单地说,一个就是总的劳务公司,用以安排人来工作的。而另一个则是小的劳务公司,是用以下承包某些建筑小活的。 三、开劳务分包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两百万元。 3、股东共同制定劳务派遣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人才派遣公司住所。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十四条 分公司与子公司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动产抵押需要登记的。我国民法典规定除依法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动产外,动产抵押并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也即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是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一、动产抵押原则是什么 我国对动产抵押原则实行登记对抗主义,并不以登记作为动产抵押的生效要件。但是如果动产抵押未经登记,抵押权人的正当利益就无法得到有效的维护,则将迫使抵押权人为保护自身利益而不得不进行动产抵押登记,此实将使登记对抗主义制度失其功效。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第三人。 依此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已通知抵押权人且已告知受让人的,即使抵押物未登记的,抵押权可以对抗第三人。这就从法律上为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的追及效力提供了依据。但是,该条对抵押权人的保护是不完全的。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时未通知抵押权人但已告知受让人的,抵押权仍不得对抗受让人。 这对抵押权人是不公平的。为平衡抵押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并使动产抵押制度不致有坠其功效的危险,受让人如已知或应知抵押物已设定抵押权而仍然受让的,则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得对其产生对抗力;受让人如不知且不应知抵押物已设定抵押权而受让的,则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得对其产生对抗力。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对抵押物的所有权并未丧失,仍得让与抵押物的所有权。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行为并非是无权处分行为,第三人取得所有权也非基于善意取得。 二、需要登记动产物权有哪些 动产物权的设立并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实践中会就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进行登记,以对抗第三人。 三、动产抵押权什么时候实现的 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是在抵押合同生效的时候;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以动产抵押的,可以办理抵押登记,也可以不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不以登记为生效条件,而是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是,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百零四条 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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