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道路开口需要的手续是: 1、向公安交通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取得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因工程需要破坏绿地的,应到绿地管理归属单位对接,出具正式的说明审批文件,派出主办干警协同申请单位人员实地勘察施工现场,报主管科领导审核,张榜公告,到路管科路政组办理施工手续。 2、委托单位具体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3、出具《申请书并写明主要理由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工期限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补偿的数额。 4、影响交通安全的,应按公路等级分别提供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同意的意见文件。 5、具有设计资质单位出具的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施工方案。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