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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家庭成员资格及影响
释义
    农村妇女出嫁后户口不迁,仍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权获取土地补偿款。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不得以婚姻状态侵害妇女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益。在未改变户籍和退出承包地之前,不应剥夺其平等获取集体收益的权利。
    法律分析
    1、嫁出去了户口不迁是可以的,户口的迁移没有强制的规定。结婚后,女方的户口可以根据个人的意愿选择迁与不迁,没有强制性的。而且如果女方是农村户口,已出嫁,但其户口未迁出,且其结婚后仍保留有土地并且在当地生活,具备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农村农业户籍妇女出嫁后,户口仍留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在当地分配有生产资料,应视为具备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法享有获取土地补偿款的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改变户籍性质和退出承包地之前,一般不宜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更不能以已经出嫁为由排除其平等获取集体收益的权利。
    拓展延伸
    家庭成员的权利与责任
    家庭成员的权利与责任是指在家庭中,每个成员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责任。家庭成员的权利包括平等、尊重、自由表达和参与决策的权利,以及受到家庭成员的保护和支持的权利。同时,家庭成员也有责任维护家庭的和谐与稳定,共同承担家庭事务,照顾和支持其他成员的需要。家庭成员的权利与责任是相互关联的,权利的行使应当与责任的履行相平衡。通过理解和尊重彼此的权利与责任,家庭成员可以建立和谐、健康的家庭关系,共同创造幸福美满的家庭生活。
    结语
    结婚后,女方的户口迁不迁出没有强制规定。农村妇女出嫁后,户口留在原集体经济组织,享有获取土地补偿款的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不得侵害妇女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益。家庭成员的权利与责任相互关联,通过平衡行使权利和履行责任,共创幸福家庭生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四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指导、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建立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的信息档案并给予关爱帮扶。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未成年人委托照护情况,发现被委托人缺乏照护能力、怠于履行照护职责等情况,应当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帮助、督促被委托人履行照护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修正):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二条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正):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七十条 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父亲死亡、无监护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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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8 10:4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