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遗弃家庭成员如何定性 1、遗弃家庭成员的定性,具体如下: (1)对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 (2)属于有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3)主体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 (4)当事人明知自己应履行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遗弃家庭成员罪判几年 遗弃家庭成员罪判五年以下。对家庭成员进行遗弃的,如果遗弃情节恶劣,造成家庭员流离失所、严重伤残等的,就构成遗弃罪,依据具体情节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