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负责货物运输的当事人 |
释义 | 法律分析: 1、托运人的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包装运输货物。(2)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运输货物。(3)交付运输费用。 2、承运人的义务:(1)检查运输货物及其包装。(2)按合同约定将运输货物运到目的地并交付给收货人。 3、收货人的义务:(1)领取运输货物。(2)检验运输货物。(3)支付运输费用。 法律依据: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第八条 托运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按照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运人交付托运的货物; 需要包装的货物,应当按照国家包装标准或部包装标准(专业包装标准)进行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要根据货物性质,在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下进行包装,并按国家规定标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笨重货物还应在每件货物包装上标明货物重量;按规定需要凭证运输的货物,应出示有关证件;对整车货物,提供装载货物所需的货车装备物品和货物加固材料; 托运人组织装车的货物,装车前应对车厢完整和清洁状态进行检查,并按规定的装载技术要求进行装载,在规定的装车时间内将货物装载完毕或在规定的停留时间内,将货车送至交接地点;在运输中需要特殊照料的货物,须派人押运;向承运人交付规定的运输费用; 将领取货物凭证及时交给收货人并通知其向到站领取货物; 货物按保价运输办理时,须提货物声明价格清单,支付货物保价单;国家规定必须保险的货物,托运人应在托运时投保货物运输险,对于每件价值在700元以上的货物或每吨价值在500元以上的非成件货物,实行保险与负责运输相结合的补偿制度,托运人可在托运时投保货物运输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