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可附条件的种类有下列四类: 一、延缓条件。延缓条件是指以其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 二、解除条件。解除条件是指合同效力的终止决定于所附条件的成就。 三、肯定条件。肯定条件是指以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附条件的内容,故又称积极条件。 四、否定条件。否定条件是指以不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其条件的内容,故又称消极条件。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