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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全员劳动合同制什么时候开始的
释义
    1986年10月开始是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实施劳动合同制,1995年1月1日开始是以法律的形式实施劳动合同制。全民合同制是正式职工的。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度,也就是原国营固定工、临时工、合同工、集体工、家属工等全部实行统一的劳动合同制。合同制是指企业的用工形式,全称是合同制职工。
    一、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以完成单项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以项目承包方式完成承包任务的劳动合同;
    3、因季节原因临时用工的劳动合同;
    4、其他双方约定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
    1、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
    除了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部分条款与新法律法规抵触应变更外,法律规定了以下几种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另行安排适当的工作,并因此相应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使劳动者适应工作要求并相应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4)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这四种情形出现时,用人单位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而应先协商变更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变更的形式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应认定劳动合同未变更,仍然按照原劳动合同履行。该规定是关于书面形式要件的延续性规定。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该规定是关于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的延续性规定。由于上述要求过于严格,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1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欺诈是指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另一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是指一方以给另一方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作出违背真实意的意思表示的行为。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利用另一方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迫使另一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的行为。这与规定中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属于合同可撤销情形不同。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实践中,用人单位以要劳动者放弃法定权利作为签订劳动合同的条件,如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可随时解除合同且无须给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不给上社会保险,甚至约定“工伤概不负责”等,其意图就是要免除其法定责任,这些条款均是无效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这里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规范,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的法律规范,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法律与行政法规因其系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最高行政机关制定,并具有全国范围内的适用效力,才能规定法律行为的无效,除此之外的法律规范不得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而且,必须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为对任意性规范而言不存在违法的问题,例如当事人双方约定6个月以上的试用期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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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4:38: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