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般案件从立案到结案需要多长时间 |
释义 | 一般案件从立案到结案一审结案时间最长不超过六个月,二审结案时间最长不超过三个月。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 审理过程中有以下几种情况是可以延长审限的: 1、如果被告下落不明,要通过公告的形式送达起诉状及法院文书,公告期间是60天,从公告之日起开始计算,这个时间是不计入审限的。等判决下来还要公告送达判决书,也是从公告之日起计算60天,同时要留出15天的上诉期间。不算其他情况,这类案件的审限至少要10个月; 2、如果诉讼过程中涉及的案件事实需要鉴定,那么鉴定期间也不计入审限的。鉴定一般应在收到鉴定申请15日内出鉴定结果,但复杂的最长可以延长到60日。如果在鉴定过程中需要申请人补充材料,这个时间也不计算鉴定期间的,所以此计算涉及到鉴定的情况,审限最少要8个月; 3、如果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那么从其提出管辖权异议到二审法院就管辖权作出终审裁定前的期间也是不计算审限的。从一审提出到二审作出终审裁定最多在两个月左右,所以涉及到管辖权异议的案件,审限至少要8个月; 4、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上级人民法院同意,还可以延长审限。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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