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包括:重症精神病、重症智力低下、法定传染病等。但只要知情并采取适当防护措施,疾病不能阻止真心相爱的人结婚。现在,《民法典》不再将此列为禁止结婚情形,隐瞒疾病的一方可以被撤销婚姻。 法律分析 判断哪些疾病被医学认定为不应结婚的,现在主要依据《母婴保健法》和《传染病防治法》。医学上认定为不应结婚或暂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重症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和躁狂抑郁症;重症智力低下,如痴呆症;患有法定传染病的发病期间,包括未治愈的梅毒、淋病、艾滋病、甲型肝炎、开放性肺结核和麻风病等。尽管医学上认为艾滋病、淋病、麻风病等传染病会影响生育,但如果双方对病情完全知情并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疾病就不能成为阻止相爱的人结婚的理由。 《民法典》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并相应增加规定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该内容由 杨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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