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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方法及注意事项
释义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条件包括当事人协商一致、约定解除条件成就、法定可解除情形。根据最高法院解释,如果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或出卖给第三人,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获得赔偿。如果出卖人故意隐瞒房屋抵押或已出卖给第三人的事实,买受人也有解除合同和赔偿的权利。此外,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严重影响居住使用、迟延交付或支付购房款等情况下,买受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分析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条件有以下这些:
    1、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2、当事人约定了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3、出现法定可解除情形时,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结语
    根据法律规定,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条件包括当事人协商一致、当事人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以及法定可解除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若出现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同样地,若出卖人订立合同时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居住使用,买受人也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此外,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也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根据具体情况,解除权人可以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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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0 20:0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