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律师事务所可以在所在的市、县以外的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支机构称为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对分所的业务活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由分所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登记。 法律依据: 《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管理办法》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律师事务所成立时间满二年; (二)律师事务所有专职律师十人以上; (三)律师事务所的年业务收入在五十万元以上; (四)律师事务所在提出设立分所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未受过纪律处分; (五)律师事务所派驻分所的专职律师须在二名以上; (六)派驻分所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两年以上专职律师执业经历。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分所的名称为:本所名称加分所所在地的地名后加“分所”。一处分所只准使用一个名称。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由分所所在地的地区(州、市)司法局批准。 律师事务所分所,由分所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向批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分所的名称、组织机构、业务范围和管理章程; (三)派驻分所的执业律师的名单、简历、居民身份证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证书》和《律师工作执照》的复印件; (四)分所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五)分所的开办资金和执业场所证明; (六)经律师事务所原批准机关出具的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材料; (七)律师事务所情况简介; (八)批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