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案件中如何申请诉讼费用减免 |
释义 | 在离婚案件中,诉讼费用的减免情形包括以下三种情况:一是该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或当事人主动申请撤诉;二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三是被告提起反诉或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情况。在这些情形下,法院可以减免相应的诉讼费用。 法律分析 离婚案件中诉讼费用的减免情形具体如下: 1、该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3、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 拓展延伸 离婚案件中的诉讼费用减免政策及申请流程 离婚案件中的诉讼费用减免政策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和其他相关因素,对离婚案件中的诉讼费用进行减免或豁免。具体的减免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经济困难、低收入、残疾、被害人等。申请减免需要按照法院规定的程序进行,一般包括填写申请表格、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济状况调查等。申请人需要向法院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并按照法院的要求缴纳相应的费用。法院将根据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减免决定。如果申请人符合减免条件,法院将免除或减少其应缴纳的诉讼费用,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结语 离婚案件中的诉讼费用减免政策,具体情形包括:调解结案、申请撤诉、简易程序审理、合并审理等。申请人需按规定程序提交申请材料,并缴纳相应费用。法院将根据经济状况等因素审查,并作出减免决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八条 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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