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质权与留置权的特点有哪些? |
释义 | 质权与留置权的主要区别在于成立条件、占有条件、法律关系的客体、权利的实现方式和消灭方式等方面。质权是通过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动产或权利的占有,而留置权是债权人占有他人动产的法定担保物权。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和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此外,质权在清偿期未到时可以行使,而留置权需符合法律程序才能实现。最后,质权不因债务人提供担保而消灭,而留置权在债务人提供担保时消失。 法律分析 1、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2、占有的条件不同。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即债权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 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4、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5、消灭不同。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二、相关法律知识 留置权是债权人占有属于他人的动产,具备一定要件时,于债权未受清偿前,得留置该动产的法定担保物权。质权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 拓展延伸 质权与留置权的区别及适用场景是什么? 质权与留置权是民法中两种不同的权利形式。质权是指债权人以债务人的动产作为担保,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权利。它的特点是可以转让、可分割、可追溯。而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暂时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以此来保障债权的实现。它的特点是不可转让、不可分割、不可追溯。在适用场景上,质权常见于抵押贷款、担保合同等金融交易中,而留置权常见于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合同关系中。这两种权利形式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和适用条件,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交易中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的权利形式。 结语 质权和留置权是民法中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质权是债权人以债务人的动产作为担保,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而留置权是债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暂时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以此来保障债权的实现。二者在成立条件、占有条件、法律关系的客体、权利的实现方式和消灭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异。在金融交易和合同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的权利形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2修正):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二条 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或者委员长会议提出报告。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被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审议质询案的时候,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出席会议,发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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