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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质权和留置权的区别有哪些
释义
    (一)成立条件不同。
    1、质权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
    2、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二)占有条件不同。
    1、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
    2、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
    (三)法律关系客体不同。
    1、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
    2、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四)权利实现不同。
    1、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
    2、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五)消灭不同。
    1、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
    2、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一、留置权取得的积极要件有哪些
    1、须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留置权的目的,在于担保债的履行,因此享有留置权的应当是债权人。至于债权的发生原因,依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留置权的取得,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其占有方式是直接占有还是间接占有均可。但单纯的持有,例如,雇佣人操持家务,则其在工作中使用家中的器具,是持有而不是占有,故不能成立留置权。债务人代债权人占有留置物的,留置权不成立。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道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仍可以依法享有留置权。
    2、须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虽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但在债权尚未届清偿期时,因此时尚不发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问题,不发生留置权。只有在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才可以留置债务人的动产。
    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清偿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债权人所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必须与其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才有留置权可言。
    二、抵押留置和质押留置的区别
    (一)、表达意思不同
    1、留置:即放置,布置。
    现今多指债权人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权未能如期获得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2、抵押: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用作债权担保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质押: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特点不同
    1、留置: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债权未能如期获得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担保和实现债权的权利。
    2、抵押:抵押财产不移转占有,设立抵押,抵押物仍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占有。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3、质押:债务人或第三人(质押人)须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提供动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是动产的所有人,动产质权的行使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三)、规定方式不同
    1、留置:留置权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任意创设,但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
    2、质押:质权由当事人约定创设,不存在约定排除质权;
    3、抵押: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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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8 1:5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