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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权转让后,退股股东能否请求对其持股期间的分红参与分配
释义
    股权转让前未作利润分配决议,转让后不能请求分红,因前股东与公司无关。根据《公司法》第71条,股权变更需登记,其他股东过半同意。未回复视为同意,半数以上不同意则应购买,不购买则视为同意。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记名股票需背书或其他方式转让,公司需更新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前20日或公司决定分配股利基准日前5日,不得变更名册登记,除非上市公司另有规定。
    法律分析
    股权转让前,如果没有作出利润分配决议的,转让后不能请求其持股期间公司盈利的分红。因为此时前股东已与该公司无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权变更是需要进行登记的。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第一百三十九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拓展延伸
    股权转让后,退股股东的分红权利是否保留
    在股权转让后,退股股东的分红权利是否保留的问题上,具体情况取决于相关的合同条款和股东协议。通常情况下,退股股东在股权转让后会失去对公司的股权,因此也失去了享有分红的权利。然而,有些情况下,合同条款可能规定退股股东仍然有权获得持股期间的分红。因此,要确定退股股东是否有权请求对其持股期间的分红参与分配,需要仔细审查相关的合同和协议,并参考适用的法律法规。建议退股股东与公司或专业律师进行咨询,以便了解他们在具体情况下的权益和权利保护。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程序和要求。在股权转让前,如果没有作出利润分配决议,转让后的股东不能请求其持股期间公司盈利的分红。股权转让需要经过登记,并且其他股东需要过半数同意。如果其他股东超过半数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可以选择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在股权转让后,退股股东的分红权利是否保留取决于相关合同和协议的约定。建议退股股东与公司或专业律师咨询,以确保他们的权益和权利得到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v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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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7 1:3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