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违约损害赔偿”有哪些分类 |
释义 | (一)约定赔偿、一般法定赔偿与特别法定赔偿 约定赔偿,指依当事人的意思而定的损害赔偿。比如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一般法定赔偿,指依法律的一般规定而定的损害赔偿。比如民法典:“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特别法定赔偿,指由法律基于特殊的立法政策而特别规定的损害赔偿。典型的如民法典:“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赔偿,即我国法上的惩罚性损害赔偿。 (二)迟延赔偿与填补赔偿 违约损害赔偿,可区分为迟延赔偿和填补赔偿。前者产生于履行迟延场合,是与本来的给付一并请求的损害赔偿,这种迟延赔偿被解释为本来给付的扩张。填补赔偿以履行不能场合产生的损害赔偿为典型,是代替本来给付的损害赔偿。亦即,在履行迟延这样的违约场合,对履行请求权附加上了赔偿请求权;在履行不能这样的确定的违约场合,赋予填补赔偿请求权以替代本来的履行请求权。 一、民法典购销合同付款后对方违约如何处理? 民法典规定,购销合同付款后一方违约的,违约方要承担违约的责任,如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预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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