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过户时房产证是否需要提供? |
释义 | 过户后旧房产证无效。房屋过户登记后,新房产证发放,原证注销,根据法律规定,权利灭失等情形下,不动产登记机构需注明收回证书或证明事项,无法收回的需公告作废。 法律分析 过户后旧房产证没有效。房屋办理过户登记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给新房产证的,原房产证就会注销,注销后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因不动产权利灭失等情形,不动产登记机构需要收回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将收回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予以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或者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作废。 拓展延伸 过户房屋时,房产证是否是必要的文件? 在房屋过户过程中,房产证是一项必要的文件。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的法律凭证,记录了房屋的基本信息、产权人以及权属证明。在过户时,房产证是确认房屋所有权的重要依据,也是保障买卖双方权益的重要文件。买方需要核实房产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确保房屋所有权的合法性。卖方需要提供清晰、完整的房产证以满足过户的要求。因此,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在房屋过户过程中,提供房产证是必要的,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结语 在房屋过户过程中,房产证的有效性至关重要。房产证是确认房屋所有权的法律凭证,记录了房屋的基本信息和权属证明。一旦房屋办理过户登记并获得新的房产证,原房产证将被注销并失效。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在登记簿上注明收回的房产证或登记证明,或通过公告作废无法收回的证件。因此,在房屋过户过程中,双方都应确保提供真实、完整的房产证,以维护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除办理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和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应当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专用章。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样式,由自然资源部统一规定。 第二十三条因不动产权利灭失等情形,不动产登记机构需要收回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将收回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予以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或者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作废。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