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今年农村换届候选人条件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1、2021村两委换届最新规定参选者年龄为18周岁,且没有任何不良记录;参选者户籍在本村,为本村村民;2021村两委换届最新规定,参选者不一定是党员,但个人能力突出,在村里有一定威望;参选者个人品德高尚,为人处事大方得体;参选者具备一定能力,如退伍军人,返乡企业家,大学生; 2、2021村两委换届选举中拉票贿赂、随意承诺的;造谣诽谤、说情打招呼的;寻恤滋事、干扰换届的;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私分乱发、强行占有的一律从严处理,依2021村两委换届最新规定取消候选人资格,已经当选的当选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3、2021农村换届选举新政策执行“2推1选、3公3无、”一刀切制度。支部书记的产生,地方选举最土办法进行推选,即“2推1选”;3公即公平,公正,公开,3无即无公示,无虚假,无不透明流程。 法律依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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