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法院合议后一般不需要开庭,是否开庭,由法院决定,等法院通知就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4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二条 评议原则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合议庭成员告知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 开庭通知和公告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