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人身损害的赔偿】福建省2007/2008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统计局2006年统计数据,结合我省实际,现将2007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费用标准通知如下: 一、我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3753元/年; 二、我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9807元/年; 三、农民人均可纯收入为4833.35元/年; 四、农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3598.39元/年; 五、丧葬费9659元/年。 附: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农林牧渔业 10872元/年 采矿业 18087元/年 制造业 15936元/年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29909元/年 建筑业 18976元/年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 25987元/年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40817元/年 批发和零售业 18694元/年 住宿和餐饮业 14255元/年 金融业 42359元/年 房地产业 21588元/年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0205元/年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27701元/年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8355元/年 居民服务和其它服务业 17572元/年 教育 21933元/年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24076元/年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4523元/年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24645元/年 福建省2008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5505.42元/年; 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1055.13元/年; 三、农民人均可纯收入为5467.08元/年; 四、农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4053.47元/年; 五、丧葬费9659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