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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是出口国主管部门准许的什么产品
释义
    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是生产、销售国(地区)有关卫生机构准许上市销售的产品。
    根据《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进口保健食品时,进口商或代理人必须向卫生部提出申请。申请时,除提供第六条所需的材料外,还要提供出产国(地区)或国际组织的有关标准,以及生产、销售国(地区)有关卫生机构出具的允许生产或销售的证明。
    第十三条 卫生部对审查合格的进口保健食品发放《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取得《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产品必须在包装上标注批准文号和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凭《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进行检验,合格后放行。
    综上所述,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是生产、销售国(地区)有关卫生机构准许上市销售的产品。
    【法律依据】: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保健食品经营者采购保健食品时,必须索取卫生部发放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采购进口保健食品应索取《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及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证。
    第二十三条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符合其产品质量要求。不得有暗示可使疾病痊愈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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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6:1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