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是什么 |
释义 | 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是: (1)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不服的; (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承包经营权的; (3)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4)认为存在行政不作为的。 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第2条 行政复议的范围 "行政复议范围是: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等。" 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必须是 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必须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因为只有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才是能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主体,履行特定行政职权,承担相应法律义务,做到职权责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规定: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法律依据: 该内容由 谷会肖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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