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打击集资诈骗罪的对策 |
释义 | 集资诈骗犯罪影响范围广,关涉群众切身利益,极易引发群体事件,社会稳定风险较大。故应采取积极措施,坚持惩防并举、合力联动、宣教引导,全力规范金融秩序,维护群众利益,确保市场稳定,实现社会和谐。 建立由公安牵头,金融、工商、检察院、法院、边检等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合作的联动规范机制,共同加强对集资诈骗犯罪的综合治理。金融机构对大额资金的流向及动态随时掌握、全时监控,发现异常及时向公安机关反映。工商部门对注册成立的公司严格审查并经常关注其运营情况、资产状况和资金流向等情况。对虚假注册、违规经营的公司,工商行政执法部门及时予以取缔,防患于未然。公安部门应建立多警种协同作战的打击经济犯罪组织网络,与刑侦、治安、技侦、网监等警种建立广泛的情报信息交联机制,构建大范围多层次的经济安全防范网络和实时治理系统。 首先,通过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监督意识,强化金融部门的监督防范机制,实现金融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全面堵塞金融体制中存在的漏洞。其次,强化人民银行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的查处和取缔职能,推行人民银行、工商、外经贸、税务等部门对金融机构的联合年审制度。再次,加强企业及其生产经营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和市场秩序。最后,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扶持。集资诈骗大案的背后通常暴露的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状。 建立由司法部门牵头、多部门参与的预防非法集资类犯罪的专门机构,与基层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等当地基层组织共同制定定期座谈、联席沟通及实时协助机制,确定非法集资类犯罪预防排查长期合作关系,形成准确、高效的非法集资信息统计报送路线,实现此类犯罪基础信息整合的“早、准、全”及共享的“快、广、灵”,以扩大对该类犯罪的侦查面,增强对该类犯罪的警惕性、预见性,提高对此类犯罪打击的准确性、及时性,始终把握预防犯罪治理的主动权。 丰富金融产品,扩大投资渠道 金融市场发达的国家,非法集资比较少见。转型期我国的经济环境,民间资本充足,而投资渠道相对狭窄,银行对企业或个人的贷款通常设置了较高的门槛和相对苛刻的约束条件。民间投资渠道单一是非法集资案件频发的重要成因。我国的金融市场正处于发展阶段,社会存在大量的民间资本。由此,政府应尽可能地完善金融市场,丰富金融产品,为当地闲散资金寻找合法、安全的投资渠道,满足民间资本投资的需要,此不仅可彻底铲除非法集资类案件滋生的土壤,亦可使民众能在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同时从合法投资中获得收益,进而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和谐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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