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上海市不再实行70周岁以上户籍老年人免费交通制度,实施老年综合津贴制度。老年综合津贴标准按照年龄段共分为五档,具体如下: (一)65-69岁,每人每月75元。 (二)70-79岁,每人每月150元。 (三)80-89岁,每人每月180元。 (四)90-99岁,每人每月350元。 (五)100岁及以上,每人每月600元。 二、发放标准 老年综合津贴标准按照年龄段共分为五档,具体如下: (一)65-69岁,每人每月75元。 (二)70-79岁,每人每月150元。 (三)80-89岁,每人每月180元。 (四)90-99岁,每人每月350元。 (五)100岁及以上,每人每月600元。 今后,老年综合津贴标准的调整,将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统筹研究确定。 六、政策衔接 (一)老年综合津贴制度实施后,本市不再实行70周岁以上户籍老年人免费交通制度,原社会保障卡副卡(敬老服务专用)的使用期截止到2016年6月25日。 (二)老年综合津贴制度实施后,各区县高龄老人货币化营养补贴不再发放;区县、街道乡镇对老年人一次性节日慰问和实物补贴等可继续保留。 (三)在认定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等困难对象时,老年综合津贴免于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