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李大贺律师根据“新政办【2004】55号”、《补充规定》,对有关问题做如下回答: (一)小额补助的支付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使用统一的双联处方、收费票据和家庭帐户补助登记表。 患者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到本县(市)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看病、取药,按照本规定的小额医疗补助标准,采取家庭帐户资金递减的方式给予补助。补助资金从家庭帐户资金中递减,登记递减时,患者(家属)在补助登记表上签名,医生在病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账户递减栏目上签名。家庭帐户年度节余资金留作下年使用,但不得抵缴下年合作医疗基金,超支部分自理。定点医疗机构将登记递减情况每月核对汇总一次,逐级报送县(市)中国人寿审核并拨付小额医疗费补助资金。 (二)大额补助的支付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患者在本市内的县(市)、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出院时,凭下列证件在所住医院补助服务窗口审核办理补助手续,随时出院随时报销。在本县(市)以外的其它县(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报销标准按该农民参加合作医疗县(市)规定标准执行。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 2.身份证或户口薄; 3.出院证或诊断证明; 4.处方底联或一日清单; 5.收费收据。 到新乡市市区内医院住院的患者,应在住院后两日内通过各种方式与户口所在地县(市)中国人寿联系备案,出院后持上款所列证件,在本县(市)中国人寿直接办理补助手续。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到本市以外的医院住院,应在住院后3日内通过各种方式与户口所在地县(市)中国人寿联系备案。出院后持上述所列证件,在县(市)中国人寿直接办理补助手续。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户口在本市范围内迁移者,年度内的小额医疗费用在原籍地登记递减,年度内发生大额费用时,由迁入县(市)中国人寿办理补助支付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