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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车辆物权变动的要件
释义
    

法律主观:
    


    一、 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不动产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自古以来即为占有和交付,即标的物占有的现实移转为变动条件。近代以来,登记制度虽然被较为普遍地采用,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但由于动产物权的种类及交易形态,远较不动产丰富与复杂,因此登记制度只能作为辅助要件,动产物权变动仍然以占有和交付为主要要件。
    二、 交付是分为哪些类型
    交付是依法律行为让与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交付不独包括现实交付,也包括 简易交付 、占有改定及 指示交付 等观念交付。占有与交付具有密切的关系,占有是交付的前提,亦是交付的结果,表现着物权的现实状态即静止状态,形成所谓 “ 占有之所在即为动产物权之所在”。交付则表现为占有动态的移转,体现着占有关系的变化。因此,占有和交付二者相辅相成,分别从静态和动态两个方面来表现动产物权关系。
    三、 动产物权的其他法律原则
    动产物权是以物的状态为标准对物权所作的分类。其法律意义在于,动产物权在取得方法、成立要件及效力上与不动产物权均有不同。动产物权不采用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要件的取得方法 。 在具体方法及法律效果上又有两种不同规定,一为交付公示主义,即规定未经交付,动产物权的让与仅在当事人间产生效力,但不得对抗第三人;另一为交付要件主义,即使在当事人之间也不产生效力。依让与以外的权利原因取得动产物权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无须转移占有即应发生效力 。
    由此可知,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主要是动产物权的设立与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这一点是动产物权变动的核心要件。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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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8 19:5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