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解答: 死亡人员注销户口:1、提供死亡人员居民户口簿2、居民身份证3、《死亡医学证明》或村(居)委会、单位、卫生防疫部门、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4、法院出具的《死亡宣告判决书》。失踪人员注销户口:1、失踪人员的居民户口簿2、户主或家属的申请3、人民法院失踪宣告判决书。公民参军服兵役注销户口:1、供居民户口簿2、居民身份证3、《入伍通知书》。公民出国或赴港、澳、台定居注销户口:1、居民户口簿2、居民身份证3、公民所获取的定居地定居证明4、区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