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首先,被认定为胁从犯的可以减轻处罚。 根据现行法的规定,如果能够证明本人没有犯罪的故意,是在他人的精神强制如常见的暴露隐私,以家人要挟等情况下违背真实意愿,参加到犯罪活动中的,可以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 其次,行为人实施的下列行为不能认定为胁从犯:一、行为人身体受外力强制完全失去意志自由的情况下的行为,其行为不能表达其主观意志,不可能具有罪过,不构成犯罪。 可以认定为不可抗力或者紧急避险而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无胁从犯之说; 二、对于先是被迫参加,而后来变被动为主动,积极实施犯罪的,不宜定胁从犯,此时行为人实施犯罪已经是由被动到主动; 三、被诱骗参加共同犯罪的人,不宜直接认定为胁从犯,要具体分析行为人的辨别能力,对结果是否能预料到来确定。 最后,受胁迫而实施犯罪后,在确保人身安全的情况下一有机会就要报警处理,争取能够最大限度地减轻处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八条对胁从犯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该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