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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院要有监护人可以要求法庭开庭吗
释义
    法院指定监护人不需要开庭,法院指定监护人程序是被监护人没有监护人或者监护有异议的,有关个人或者是组织向人民法院申请制定监护的,人民法院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一、离婚后孩子监护权能否变更?
    离婚后孩子监护权原则上不可以变更。但若监护人有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等行为之一,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二、法定监护人之间发生冲突怎么解决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法定监护人有争议的解决方法如下:
    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三、指定监护人是什么原则?
    按照原则指定监护人的原则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根据相关规定,监护人存在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等行为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在未确定监护人时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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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5:1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