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股东分红如何合理节税 |
释义 | 股东分红节税方法如下: 1、改变持股模式。自然人直接持股是税务机关最喜欢的方式,也是目前用的最多的方式。个人拥有债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当缴纳20%个人所得税。这种持股方式是现在很多股东的做法。但是这种持股方式,税收筹划的空间很小; 2、间接持股的方式如下: (1)自然人通过合伙企业的方式间接持股:根据《关于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以下简称“84号文”)规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这个不并入合伙企业的收入,而是需要被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应税项目计入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2011)第三条第五款,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率20%。因此,自然人通过合伙企业持股时,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率为20%,也不能解决问题。不过从公司企业所得税角度看,当然优势比自然人直接持股要大; (2)自然人通过有限公司的方式间接持股:上市公司分红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2007)第二十六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这种方式就增加了很多税务筹划的空间。 风险规避方法如下: 1、搭建平台的合理性:一般在公司开立之前,可以做好组织结构上的筹划。而如果通过注册企业来故意将股东的分红收入转换为企业的经营所得,那么就具有一定的风险。股东在外面开立企业,与自己参股公司形成同业竞争,从逻辑上也并不合理; 2、税前扣除的合理性:虽然股东也可以有合理的税前扣除,但是如果通过故意提高税前扣除费用,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那么就是相关的风险。因此,用于税前扣除的项目,一定要满足合理性和与企业经营的相关性,否则不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综上所述,税收不可避免。我们所需要做的,是在事情发生前做好规划,同时,注意各种规划下的风险。股东在开立公司之前,需要先了解分红的税收,并对未来的组织结构和税收安排做好规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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