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场地租赁不需要缴纳印花税进行申报。 承租人向出租人租赁场地而签订租赁合同的,并不一定由承租人交纳印花税,实践中一般是由出租人交纳印花税的,但承租人与出租人可以协商由谁承担印花税。 印花税票不同于其他税收票证,它必须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购买,纳税人购买印花税票的金额,并不一定就是其应纳印花税金额,只有纳税人将购买的印花税票按应纳税额一次足额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一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画销时,才表明纳税人已足额完税,这时,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才起完税证明作用。 印花税主要特点有: 1、兼有凭证税和行为税性质; 2、征收范围广泛; 3、税收负担比较轻; 4、由纳税人自行完成纳税义务。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八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