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若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人的名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可认定为双方共有。但若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则不属于共同财产。 法律分析 婚后买房写一方名字属于共同财产的情形: 1、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人的名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不属于共同财产的情形: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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