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举证一般什么意思? |
释义 | 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义务。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已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把举证责任作为当事人的一项法定义务是我国民事诉讼任务的基本要求。我国民事诉讼的重要任务在于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从而使案件得到正确处理。客观、真实是民事诉讼的基础。而要做到客观、真实,对于人民法院来说,就必须在广泛收集证据的同时,通过当事人的举证活动,要求当事人将民事纠纷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证据提交于人民法院,并在审判过程中加以质证和认定,使案件的审判建立于客观事实基础上。对于当事人来说,在诉讼结果尚未作出之前,原告或被告在诉讼中所主张的利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这不仅是一种假设,要使这种假设成为现实,得到法律的肯定,当事人就必须提出充分的事实依据,以支持其诉讼请求。离开事实基础而主张不利于他方的利益,既是对他方权利的一种侵犯,更不可能达到胜诉的目的。 把举证责任规定为当事人的一项诉讼义务,与当事人的主客观条件是否相符合。从主观条件来看,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为了达到胜诉的目的,总是尽力提出一些有利于自已的事实根据,作为指控或反驳对方的基本。因此,当事人有履行举证义务的内在要求。就客观条件说,民事诉讼当事人,一般都是有纠纷法律关系的主体。因此,他们既了解能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证据的来源,也常常是原始、直接证据的占有者,有履行举证义务的客观性。 一、转账凭证有什么效力? 1、支付凭证通常包括银行转账单、转账记录以及借款人的收条等。支付凭证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有两种意义,一种是证明出借方已将借款交付借款人;另一种是证明借款人已将款项归还给出借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2、民贷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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