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保证人只有在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的情况下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而不能连带责任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时间是在诉讼、仲裁、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任何时候。但是,行使先诉抗辩权只是暂时拒绝履行债务,不能免除保证责任。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条件: 1、只有当保证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时,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对于连带责任保证人则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2、保证人可以在诉讼、仲裁或者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任何时候行使先诉抗辩权。 3、行使先诉抗辩权仅是暂时拒绝履行债务,延缓保证责任的承担,而不是不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该内容由 姚凌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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