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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一个行政复议中遇到的问题有哪些?
释义
    任何制度设计都是既有利也有弊的,这就要求我们在进行制度设计时作出一种权衡的选择。现行的这种层级监督制度的复议形式虽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在实践操作中却带来了很多的问题,使得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它的合理性。层级监督作为一种内部行政监督,难以保证监督的民主性和公正性。行政机关是管理机关,其内设的复议机构是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并非专门设立的复议部门,其机构不独立,承担着其他繁重的行政管理任务,也就不可能集中精力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有效的监督。由于行政上下级之间自成一体,其监督仍然只是一种自我监督,从现代法治精神上说,此种机制不符合回避的原则,也就很难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且不说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是否官官相护,存在护短心理,就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严格要求,有错必纠,仍然很难摆脱下级行政机关本身贯彻上级行政机关意图的所存在的问题,同时很多行政行为都是事先请示上级行政领导首肯的,在这种情况下,上级行政机关所进行的复议活动往往容易留于形式,难以真正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的作用。现行的行政复议法中还规定有“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和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此规定采取了一个“自审”的方式进行复议,并采取选择的形式,从而部分地用行政裁决权替代了司法审查权,从而使部分行政行为缺乏有效监督。除上述问题以外,行政复议法对复议工作人员的配备及要求并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这也是该制度的缺陷,但是如果以上的程序问题不能重新设定,在目前的制度框架内,即便素质再高的人也难以有所作为,因为实际上行政复议最终作出决定权的并不是复议机构及复议工作人员,而是复议机构所在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从而造成复议权和裁决权分离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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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3 14:4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