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申请司法检察院抗诉 |
释义 | (一)检察院受理当事人决定投诉后,应当向检察院提交投诉材料,检察院收到投诉后会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送达是否受理的通知。如果做出受理决定,检察院应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作出以下处理:1。不服同级或者下一级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的,移送我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 2、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移送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 3、依法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主管范围的,移送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处理。 (二)检察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检察院决定立案的,应当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检察机关应当在立案后调(借)审判案卷,并在调(借)审判案卷后三个月内终止审查。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应当通知申诉人。 (3)检察院审查检察院立案后,将审查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对于审查结束的案件,检察院应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提起抗诉。立案审查期一般为自法院审判卷之日起三个月内,复杂疑难案件为六个月内。 (四)检察院对同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经检察院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向上级检察院提出抗诉。检察院认为不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作出抗诉决定,送达《抗诉决定书》。检察院不再受理检察院作出不提出抗诉或者不抗诉决定的申诉案件。 (五)再审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检察院应当派人出席再审法院。受理抗诉的法院指示下级法院再审的,提出抗诉的检察院可以指示再审法院的同级检察院派人出席再审法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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