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事实劳动关系 是指无书面合同或无有效书面合同形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以及口头协议达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需存在雇佣劳动的事实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合法地位,确认了劳动关系不依赖书面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扩大了劳动保护范围,对不签定劳动合同的雇主有了更大约束,更多的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96号)第4项规定,对于事实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应当根据《条例》第2条规定精神予以受理。在处理这类争议时,首先应督促双方当事人依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续订或 终止劳动合同 ;同时,要根据具体情况区分双方当事人在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过程中各自所应承担的责任。在此基础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按照补签的劳动合同和争议的具体情况及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责任大小,予以妥善处理。如果当事人拒绝 补签劳动合同 ,以及同意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依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处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 确认劳动关系 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 终止劳动合同 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 辞职 、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社会保险 、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 工伤 医疗费 、经济补偿或者 赔偿金 等发生的争议; (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 劳动合同 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 劳动关系 后发生的纠纷; (八)劳动者 退休 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 养老金 、医疗费、 工伤保险 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而发生的纠纷; (九)法律、 法规 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