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能否在远离原居地的地区办理离婚手续?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夫妻双方自愿离婚时需要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而诉讼离婚时,如果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则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没有经常居住地,则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分析 通常情况下,夫妻双方自愿离婚时,需要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诉讼离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拓展延伸 夫妻离婚登记的规定是什么?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离婚登记的规定如下: 夫妻离婚,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三十日内未予答复的,申请离婚登记的夫妻可以自行撤回离婚申请。 夫妻离婚登记,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三十日内未予答复的,申请离婚登记的夫妻可以自行撤回离婚申请。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夫妻离婚登记需要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并在三十日内等待答复。如果三十日内未得到答复,夫妻可以自行撤回离婚申请。同时,我国鼓励离婚登记机关进行调解和指导,帮助双方化解矛盾,维护和谐家庭关系。 结语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时,需要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如果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办理离婚登记和诉讼离婚的管辖规定不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正确的管辖法院。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夫妻双方可以提起诉讼离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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