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黑龙江省养老保险新政策: 1、职工个人应当按照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职工月工资总额超过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低于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以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为单位缴费基数。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的个体工商户缴费基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以上3000以下的罚款; 3、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逾期不缴纳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收取5‰的滞纳金,并处欠缴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