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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主债权未到期可以起诉保证人吗
释义
    主债权未到期不可以起诉保证人,只有在债务人没有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债权人才可以请求保证人按照合同承担其保证责任,如果是一般保证人,则其享有先诉抗辩权。
    一、合同保证方式有哪些?
    合同的保证方式有两种,一是一般保证;二是连带保证。这两种方式的不同在于,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在连带保证责任中,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一般担保责任和连带担保责任的区别
    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连带保证需要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方式为连带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也就是说债权人在对债务人采取诉讼或者仲裁措施并就其财产强制执行之前,保证人有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除此之外,二者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点也存在差异: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时起算;连带保证的诉讼时效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起算。
    三、先诉抗辩权适用条件是什么
    先诉抗辩权的条件包括:
    (1)一般保证先诉抗辩权的适用范围。先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人对抗债权人请求权的权利,因为连带责任保证的性质使债务人和保证人对主债务的履行没有顺序。保证人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同意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它赋予债权人履行债务时的选择权,即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先诉抗辩权适用的时间条件。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前仍不能履行债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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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3:1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