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欠债逃亡者是否会遭到通缉? |
释义 | 债务人欠债跑路不会被通缉,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可能会。公安机关有权发布通缉令,人民检察院需经检察长批准后发布。债权人可通过诉讼追讨欠款,法院可采取公告送达、拍卖财产等方式清偿债务。债务人可申请宣告失踪并由代管人支付借款。根据《民法典》,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可申请宣告为失踪人,财产由配偶、子女、父母或愿意担任代管人的人代管。 法律分析 一、人们欠钱跑路会被通缉吗? 欠钱跑路,一般情况下不会被通缉,但如果对于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要负刑事责任,就有可能会被通缉了。报案是可以的,但各地公安机关,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不尽相同,有的认为可以构成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而有的认为应当属于经济纠纷,不予立案。 只有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有权发布通缉令,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发布。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自侦案件过程中,需要追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时,经检察长批准,有权作出通缉决定后,但仍需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各级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时,有范围的限制,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如果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二、对于债务人跑路的情况,如何维权? 对于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款案件,债权人可以通过以下两条途径追计欠款: 1、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可直接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计债款。起诉时应持有借据等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法院就会立案受理。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届满,债务人不应诉时,法院即对借贷人关系明确的案件经审理后作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后,尽管债务人下落不明,但经债权人申请,法院可以采取拍卖债务人房屋或财产的办法为债权人清偿债务。 2、由债务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然后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借款。 《民法典》第四十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二条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结语 综上所述,债务人欠债跑路一般不会被通缉,但如果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可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而被通缉。对于债务人跑路的情况,债权人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追计债款,法院可采取公告送达、缺席判决等方式处理。此外,债务人也可向法院申请宣告自己为失踪人,由代管人支付借款。维权的具体方式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以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章 特别程序 第三节 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三百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连同相关证据材料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一)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的; (二)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犯罪嫌疑人死亡,现有证据证明其存在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应当予以没收的,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调查。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可以依法进行查封、扣押、查询、冻结。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章 执行刑罚 第四节 对又犯新罪罪犯的处理 第三百一十六条 被剥夺政治权利、管制、宣告缓刑和假释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对留看守所执行刑罚的罪犯,因犯新罪被撤销假释的,应当根据侦查、审判需要,由犯罪地看守所或者原执行看守所收监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四节 减刑、假释 第二十九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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