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抵押担保物被处置前是否需要对其进行鉴定或评估?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抵押担保物在处置前需要进行评估或鉴定。抵押权人需要依据评估或鉴定结果,决定拍卖底价或变卖价格等。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三条:“担保人超过负担范围的担保,担保效力部分无效。担保财产处置时,应当按照当时市场价格变现或者依法拍卖。处置后担保人有超过担保负担范围的权利,但是,他不能阻碍债权人就担保财产以外财产追索。”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五条:“担保物的评估是指,由有资格的第三人,按照评估准则,对担保物价值进行的评估活动。”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债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二级市场抵押担保物处置价格低于评估价格,应当逐级调整评估咨询公司所作评估报告,由最高级评估咨询公司参照市场情况作一个综合有效评估报告,以确定处置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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