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缺席判决的适用情形: 1、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2、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3、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等。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八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