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合伙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应解散:期限届满且不再经营,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合伙人不满法定人数,协议约定的目的已实现或无法实现,被吊销执照或违反法规,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合伙企业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应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规定的解散原因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不再符合法定人数三十天以上; (五)合伙协议规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七)依法规定的其他原因。《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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