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订立遗嘱应注意什么问题 |
释义 | 订立遗嘱要注意的问题:遗嘱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的内容不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遗嘱人应当对遗嘱约定的财产有处分权;属于自书遗嘱的,应当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一、最高人民法院自书遗嘱的效力如何认定? 在我国自书遗嘱属于法定遗嘱形式。自书遗嘱的效力要求:自书遗嘱需要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自书遗嘱要求立遗嘱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自书遗嘱要求是自书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自书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自书遗嘱无效的法律条文有哪些 自书遗嘱无效具有如下的法定情形:自书人在订立该遗嘱时,不具有实施该法律行为的行为能力;自书遗嘱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或受胁迫或欺骗;自书遗嘱的内容是不合法合规;自书遗嘱没有由遗嘱人亲笔书写,或没有签名,注明年、月、日。 三、父母立遗嘱需要什么手续 父母一方立遗嘱时,在场人员的规定:(1)父母一方如果是自己亲自写遗嘱的,属于自书遗嘱,自书遗嘱不需要任何人在场;(2)以自书以外的其他形式订立遗嘱的,则应当需要至少两名见证人在场见证;(3)见证人必须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以外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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